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22586号
原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润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港务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港港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港港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向青岛港港务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4768693.06元;2、判令中建二局第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3010220.46元(GH两个地块的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实际付款之日,以75260.80元(I地块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实际付款之日,以1683211.80元(J地块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实际付款之日;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中建二局第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0号、2020年5月31日,青岛港港务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青岛港港务公司为中建二局第二公司承包的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G、H、I、J地块供应商砼。合同签订后,青岛港港务公司依约向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共计68118693.06元,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只支付了货款33350000元,尚欠34768693.06元,青岛港港务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中建二局第二公司辩称,1、青岛港港务公司主张的债权金额有误。答辨人与青岛港港务公司就维多利亚湾G、H、I、J地块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G地块累计供应20953764.2元的混凝土;H地块累计供应36606456.26元的混凝土;I地块累计供应5075260.80元的混凝土;J地块累计供应5483211.80元的混凝土,G地块已付款20953764.2元,H地块已付款3596235.8元,I地块已付款500万元,J地块已付款38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G地块欠款0,H地块欠款14706992.33元,I地块欠款75260.80元;J地块欠款1683211.80元,以上欠款数额合计16465464.93元。并非青岛港港务公司主张的34768693.06元,剩余欠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履行。2、青岛港港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有误。青岛港港务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付款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G地块不存在欠款,不应计算利息;J地块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应自2024年1月13日计算;I地块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应自2022年12月31日计算。综上所述,青岛港港务公司主张的债权金额有误,欠付金额应为16465464.93元,且逾期付款利息也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请法院查清事实真相,维护答辨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0日,中建二局第二公司(需方、甲方)与青岛港港务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就甲方承包的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H地块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为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H地块。合同第二条约定了采购混凝土的规格、单价等,并约定以实际供应结算数量及结算金额为准。合同第六条结算时间约定每月15日为结算日,结算后乙方须出具与结算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抬头全称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前乙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乙方应提供全额发票。如需更改,甲方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1)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桩基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0%;地上1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60%;地上2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8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100%。(2)地下及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0%;地上1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5%;地上2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5%;主体封顶后6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70%;主体封顶后12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85%;主体封顶后18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97%;剩余3%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年内,乙方所供应产品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支付。合同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约定甲方因工程停工可以要求乙方延期供货,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延期期间合同价款不变,合同终止后,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付款。如果甲方和工程业主解除合同,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30日内双方办理结算付款。甲方应在工程停工或和业主解除合同时通知乙方。通用产品乙方自行处理,特殊定做产品双方协商处理。因以上情况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3月10日,中建二局第二公司(需方、甲方)与青岛港港务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就甲方承包的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J地块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为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J地块。合同第二条约定了采购混凝土的规格、单价等,并约定以实际供应结算数量及结算金额为准。合同第六条结算时间约定每月15日为结算日,结算后乙方须出具与结算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抬头全称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前乙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乙方应提供全额发票。如需更改,甲方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1)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桩基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0%;地上1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60%;地上2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8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100%。(2)地下及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0%;地上1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5%;地上2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5%;主体封顶后6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70%;主体封顶后12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85%;主体封顶后18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97%;剩余3%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年内,乙方所供应产品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支付。合同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约定甲方因工程停工可以要求乙方延期供货,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延期期间合同价款不变,合同终止后,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付款。如果甲方和工程业主解除合同,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30日内双方办理结算付款。甲方应在工程停工或和业主解除合同时通知乙方。通用产品乙方自行处理,特殊定做产品双方协商处理。因以上情况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5月31日,中建二局第二公司(需方、甲方)与青岛港港务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就甲方承包的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G地块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为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G地块。合同第二条约定了采购混凝土的规格、单价等,并约定以实际供应结算数量及结算金额为准。合同第六条结算时间约定每月15日为结算日,结算后乙方须出具与结算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抬头全称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前乙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乙方应提供全额发票。如需更改,甲方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1)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桩基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0%;地上1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60%;地上2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8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100%。(2)地下及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0%;地上1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5%;地上2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5%;主体封顶后6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70%;主体封顶后12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85%;主体封顶后18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97%;剩余3%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年内,乙方所供应产品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支付。合同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约定甲方因工程停工可以要求乙方延期供货,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延期期间合同价款不变,合同终止后,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付款。如果甲方和工程业主解除合同,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30日内双方办理结算付款。甲方应在工程停工或和业主解除合同时通知乙方。通用产品乙方自行处理,特殊定做产品双方协商处理。因以上情况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5月31日,中建二局第二公司(需方、甲方)与青岛港港务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就甲方承包的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I地块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为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项目I地块。合同第二条约定了采购混凝土的规格、单价等,并约定以实际供应结算数量及结算金额为准。合同第六条结算时间约定每月15日为结算日,结算后乙方须出具与结算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抬头全称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前乙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乙方应提供全额发票。如需更改,甲方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1)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桩基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0%;地上1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60%;地上2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8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100%。(2)地下及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0%;地上1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45%;地上20层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5%;主体封顶后6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70%;主体封顶后12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85%;主体封顶后18个月内,支付前期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97%;剩余3%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年内,乙方所供应产品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支付。合同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约定甲方因工程停工可以要求乙方延期供货,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延期期间合同价款不变,合同终止后,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付款。如果甲方和工程业主解除合同,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30日内双方办理结算付款。甲方应在工程停工或和业主解除合同时通知乙方。通用产品乙方自行处理,特殊定做产品双方协商处理。因以上情况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四份关于H、J、G、I地块混凝土采购合同签订后,青岛港港务公司按照约定向中建二局第二公司供应了混凝土。2022年12月,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向青岛港港务公司发出询证函三份,双方在询证函中确认如下内容:1、截止到2022年11月21日,青岛维多利亚湾GH地块混凝土累计应付额57560220.46元,累计已付额24550000元,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应付余额33010220.46元,青岛港港务公司已开发票金额57560220.46元。2、截止到2022年11月21日,青岛维多利亚湾I地块混凝土累计应付额5075260.8元,累计已付额5000000元,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应付余额75260.8元,青岛港港务公司已开发票金额5075260.8元。3、截止到2022年11月21日,青岛维多利亚湾J地块混凝土累计应付额5483211.8元,累计已付额3800000元,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应付余额1683211.8元,青岛港港务公司已开发票金额5483211.8元。
青岛港港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I地块2021年1月份进场合格物资结算书显示,截止到2021年1月份,I地块已供货含税金额5075260.8元。J地块2021年8月份进场合格物资结算书显示,截止到2021年8月,J地块已供货含税金额5483211.8元。G地块2021年8月份进场合格物资结算书显示,截止到2021年8月,G地块已供货含税金额20953764.2元。GH地块供货商月结单显示,截止到2022年2月,GH地块已供货含税金额共计57560220.46元。
庭审中,中建二局第二公司认可因为业主资金支付问题,之前的已付款并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时间向青岛港港务公司付款。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四份,证明J地块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H地块主体工程尚未封顶也未竣工验收,未达到100%付款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青岛港港务公司要求中建二局第二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是否有充足的依据;2、青岛港港务公司主张的利息有无合理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四个地块的货款共计金额68118693.06元、已付款金额33350000元、已开发票金额68118693.06元、尚欠金额34768693.06元均无异议。对于尚欠金额是否已经全部达到付款节点,中建二局第二公司抗辩称其中的H地块主体工程尚未封顶,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总供货款结算金额的50%,本案中应支付货款金额为16465464.93元,剩余欠款应在达到付款节点后再行支付。本院认为案涉四份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应该是在合理时间内正常成就,具体到本案的四个地块工程,每个地块的付款节点都涉及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及地下、主体工程两项工程,对于青岛港港务公司来说,何时供应混凝土、两项工程进度如何、工程是否存在停工及何时复工、何时竣工验收均不是其能决定的,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物资结算单、供货月结算单可以看出青岛港港务公司在2020年3月至2021年年底集中供应了混凝土,2022年年初零星供应了混凝土,2022年2月后至今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就不再要求青岛港港务公司供应混凝土,结合供货及工程进度,根据合同中“甲方要求延期供货时间超过三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的约定,青岛港港务公司有权要求中建二局第二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乙方应提供全额发票”,青岛港港务公司已经按照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再加上2022年12月中建二局第二公司主动对青岛港港务公司发出询证函确认了应付余额、中建二局第二公司在之前付款过程中就存在未按约定付款的违约行为等事实,青岛港港务公司要求中建二局第二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4768693.06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双方也未就确切的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建设工程中各方主体对付款的过错程度及疫情影响,本院对青岛港港务公司要求中建二局第二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4768693.06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2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登记号:186800000638363。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经济风险。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失信风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三、司法风险。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应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民主党派等身份特殊人员的,人民法院还将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同时向纪委监察部门通报,由纪委监察人员对其进行约谈,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薪待岗甚至辞退。
四、刑事风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提高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