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西路672号商业122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润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监。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