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同景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同景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2财保184号
申请人:昆明同景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380号熙城大厦3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昱,***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政教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明同景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00000元(大写:肆佰叁拾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00000元(大写:肆佰叁拾万元整)的财产。(具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