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4民初979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199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晏超,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西乡乡柏枝树村。
法定代表人:陈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晏超、第三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 玉 萍
审 判 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郭 文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阿侯娜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