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552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8月10日,四川省金阳县人,住四川省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蕾,系四川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乡乡柏枝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NE7P。
法定代表人:陈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二永,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1月23日,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姜坤,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11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00元,减半收取3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涵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