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471号之一
原告:西昌市展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秀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倩,四川知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莉,四川知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笑,执行董事。
被告:廖中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布拖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布拖县。
原告西昌市展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廖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西昌市展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展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展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4元,减半收取计8772元,由原告西昌市展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时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