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04民初1082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安州工业园区创业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MA62406T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30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汐,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乡乡柏枝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NE7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魏 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