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州润泰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财保41号 申请人:凉山州润泰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8M9Q3X7)。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街**和路瑞新五金机电市场A2-4号。 法定代表人:***,系凉山州润泰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NE7P)。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乡乡柏枝树村。 法定代表人:**,系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凉山州润泰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5100××××0027账户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公司为申请人凉山州润泰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凉山州润泰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5100××××0027账户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