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1民初81号
原告:西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4组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四川某某(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乡乡柏枝树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具体职位不详。
原告西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立案。原告西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4.00元,由原告西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