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新4003民初1812号
原告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4元,减半收取计6252元,由原告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改桃
书记员 朱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