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82民初3787号
原告: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空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苏卫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公司员工),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检测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七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化工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化工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25380元及利息218466元。事实与理由:南方检测公司与化工七建公司于2012年9月签到《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工艺管道无损检测探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130000元。合同签订后,南方检测公司按照合同及《质量检测委托协议书》和《无损探测委托单》的要求,于2013年3月31日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工程最终价款为625380元。2013年5月双方对2012年7月1至2013年3月31日的施工进度款进行确认为262480元。2017年8月14日,南方检测公司向化工七建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收工程款,但化工七建公司至今有625380元工程款未付。
化工七建公司公司辩称,南方检测公司完成的检测量没有625380元,合同约定化工七建公司支付款项的条件是与成达公司完成结算,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达到,不应支付款项,工程于2013年3月31日完工后,南方检测公司一直没有提交完整的报告,因此我方未支付款项。南方检测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南方检测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工艺管道无损检测探伤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发票、询证函复印件、分析检测报告原件、进度统计表复印件、委托协议书原件、律师函复印件及快递回单原件。
化工七建公司对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发票无异议;对询证函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且印章模糊;对分析检测报告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确认该检测是为化工七建公司作出;对进度统计表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且该证据与施工合同约定不符,上面的签字是2013年,即使真实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没有化工七建公司印章的委托协议书有异议;对律师函及快递单有异议,该证据系复印件。
因化工七建公司对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发票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律师函虽然系复印件,但与快递单结合,能够证明南方检测公司向化工七建公司主张过款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委托协议书、分析检测报告没有化工七建公司的印章,不能达到南方检测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进度统计表、询证函系复印件,在案没有证据印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化工七建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工艺管道无损检测探伤工程施工合同》,该份证据与南方检测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一致,本院不予评述。
审理中,本院经南方检测公司申请,依法向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调取了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化工原料罐区(三)装置区工程管道射线、厚度、磁粉、超声波检测报告,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酸碱站装置区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压力管道射线检测报告,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自备电站天然气调压站安装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及质量检验记录。
南方检测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认为检测报告载明的工程量为230100元,但认为检测报告不完整。
化工七建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对检测报告中载明的工程量予以认可,工程量为230100元。
因南方检测公司、化工七建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8日,南方检测公司与化工七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南方检测公司以双包方式承包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工艺管道无损检测探伤工程,承包范围为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化工原料罐区(三)425、化工原料罐区(四)426、液体产品汽车装卸设施481、化工区产品罐区522、酸碱站691、740自备电站天然气调压站工艺管道无损检测探伤以及进入现场的金属管、板原材料、螺栓套件每批次的检测、复验工程施工、保修等。合同暂定总价130000元,采用发包方对案外人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工程公司)的结算办法,按发包方与成达工程公司最终结算额(单价执行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无损检测指导单价),交纳税金后,发包方收取3%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南方检测公司每月7日前按规定格式提交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经化工七建公司审核后支付进度款的80%,余下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在双方初步结算,并经审计后,确定结算价款,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5%,余下5%作为质保金。合同还约定了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无损检测指导单价。
合同签订后,南方检测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庭审中,南方检测公司与化工七建公司均认可本院调取的检测报告不扣除管理费计算检测费为230100元。
本院认为,南方检测公司对化工七建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工艺管道无损检测探伤,双方的法律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南方检测公司与化工七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双方约定化工七建公司应按月支付进度款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南方检测公司结算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5%,剩余5%作为质保金,至南方检测公司起诉前,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庭审中,化工七建公司认可以本院调取的检测报告为基础计算检测工作量,南方检测公司与化工七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未扣除3%管理费的检测量为230100元,可以视为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结算,化工七建公司扣除3%的管理费后,应向南方检测公司支付检测款,即223197元(230100-230100×3%)。南方检测公司主张完成检测工作量达625380元,但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关于南方检测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在南方检测公司起诉前,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南方检测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要求化工七建公司办理结算,因此化工七建公司向南方检测公司付款的期限未到,南方检测公司无权请求化工七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化工七建公司主张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化工七建公司主张南方检测公司起诉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南方检测公司请求化工七建公司支付检测款2231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南方检测公司请求化工七建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款223197元;
二、驳回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9元,由原告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70元,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49元(该款已由原告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本案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