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8045号之二
原告:大连长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友好街6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090501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圣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长青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873148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缴文娴,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长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长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长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长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大连长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