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海东市永盛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900号

原告:海东市永盛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善恩,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宁,身份证号:××,1965年1月8日出生,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海东市永盛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移送至本院。本院收到后依法通知原告海东市永盛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起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红霞

二O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