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青0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2741XY,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3330638,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民终1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前一次性向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46586.85元、履约保证金3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0万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4140元,减半收取32070元,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35元,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60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折抵后,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前一次性向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30015元;三、如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两项约定如期履行支付工程款、保证金、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一审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因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按一审判决书执行,即本院(2018)青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046586.85元、履约保证金3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15173元;二、被告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434658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4140元,由原告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23090元,被告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050元,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41050元,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956822.89元,案款给付申请人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青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