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双德众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亚夏汽车城北部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8685939E。
法定代表人:金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宣,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灵芝公园大门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TQ6531F。
法定代表人:李华彬,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双德众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825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