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裘忠伏,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2248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余额太少而未予扣划,其名下查无车辆、房产,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