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81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银桥湾小区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1419857T。
被执行人:安徽省烟草公司宣城市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溪路与水阳江大道北段交叉口(宣城市公司综合业务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332XC。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烟草公司宣城市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8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8)皖18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法律。
审判员谈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