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8821号之一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3995元、保全费2750元,均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茹
书记员***
傅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