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3851号 原告:***,女,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市人,个体户,现住云南省**州**市。 被告:云南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市区***良晨水逸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69605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开,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市人,个体户,现住云南省**州**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市人,户籍地:云南省**州**市。 被告:云南巨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开发区轻纺城****101A-101B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8457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市人,现住云南省**州**市,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云南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云南巨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