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5118号
起诉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恒基广场1号楼B座913、915室。
法定代表人:阴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2年11月23日,本院收到***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王宝贤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代为垫付的质量缺陷修复费58,3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21年8月中标“2103”工程建设项目(二次)南海子驾驶专业训练场建设项目,后与被起诉人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由被起诉人负责施工。因被起诉人原因导致项目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质量条款的约定,发包方在2021年12月13日向起诉人发出《工程项目问题整改通知书》及《问题清单》工作联系函,为了推进案涉项目的验收和交付使用,起诉人先行垫付了费用进行质量缺陷修复。经过起诉人的修复,发包方在《竣工资料》中已经就起诉人代替被起诉人整改的部分作出了认可且验收合格。经催告,被起诉人仍未偿还起诉人垫付的质量缺陷修复费。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起诉人主张被起诉人支付的款项,系因工程建设垫付的质量缺陷修复费,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管辖约定无效,应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工程所在地位于曲靖市,不在盘龙区行政辖区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昕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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