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2民初13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恒基广场1号楼B座913、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56884197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祁连县扎麻什乡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扎麻什乡鸽子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2220150376072。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被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80********。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连县扎麻什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决定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