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5621号
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宁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高申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