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承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生,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安徽新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冻结了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20万元,于2017年12月26日扣划了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944.88元并将案款发放给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已向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剩余的160万元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新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220万元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钢新
审 判 员  徐 彬
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