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6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谷县。
关于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