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6执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谷县。
关于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498.2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