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0702行初121-1号
原告山西省***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太谷县北关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铁虎、陈巧红,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95号。
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与辽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骞锋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晶,女,系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畅,男,该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第三人籍五只,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县。
原告山西省***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同月28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于2018年2月7日中止诉讼。原告山西省***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省***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省***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    夺    刚
人民陪审员 王渊芝人民陪审员张文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    梦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