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谷县房地产管理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6民初1577号
原告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房地产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晋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第十五条第4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萍
书记员  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