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3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北关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红,女,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
原告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山西省太谷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世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