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03民初15854号 原告: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幢12层12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引贤,系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途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引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基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的债务抵销,双方分别撤回基于上述债权债务提起的两案诉讼,双方承诺不得再就该两案涉及的债权债务事宜向对方提起追诉。同时,《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和解协议的约定,则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约定:“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擅自毁约,就已经抵销的债权于2021年10月26日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协议书》无效,并主张原告向其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逾期还款利息。该案经昆明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1民终1004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驳回两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且生效。”综上,原告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两被告背信弃义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撕毁《协议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案一审。(2022)云0103民初13761号案、二审(2022)云01民终10041号案产生的律师费,以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产生的违约金200000元;二、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律师费283400元,含(2021)云0103民初13761号案一审律师费45400元、(2022)云01民终10041号案二审律师费218000元、本案一审律师费20000;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共同答辩称:首先,协议书约定的是以被告***享有对**1319800元的债权来抵销恩途公司享有对***900000元的债权。抵销限于相同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债务,而案涉的抵销主体分属于不同当事人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属于互负债务的情况,且抵消金额明显不对等,因此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抵销不属于依法可以进行抵销的范围;其次,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也是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对诉或不诉享有处分权,但不能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排除国家的司法救济,否则公民的权利将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订立放弃诉权的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违背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该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抛弃,那么本案中是基于前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各方当事人在案涉协议书中约定了要放弃对对方任何形式的追诉,那么明显将使一方当事人丧失了救济途径,侵害当事人的诉权,所以案涉协议书的效力在经**区法院一审的时候就确定为无效。那么综上所述,因案涉协议书是否有效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那么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定该判决书效力之前,被告基于此提起诉讼并不属于违约,因为按照被告的理解来说,这是一个无效的协议,那么提起诉讼自然有相应的诉权进行保护,被告就不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且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同时原告并未产生实际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案件所产生的诉讼费也均由被告进行承担。原告未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律师费系非必要产生的费用,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本院审理,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1月1日,***、***(甲方)与恩途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甲方的***起诉乙方**要求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319800元,**法院案号为:(2018)云0103民初8429号案,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第一,甲方***已经于2018年11月1日开庭当天当庭申请就(2018)云0103民初8429号民事诉讼案件撤回诉讼,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办妥具体撤诉事宜;第二,恩途公司起诉甲方***民间借贷纠纷90万元一案,法院受理案件号为(2018)云0103民初8911号,此案恩途公司接着撤回对于该案即本协议甲方***的起诉;第三,恩途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就(2018)云0103民初8911号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撤诉处理,并配合法院办妥具体撤诉事宜。第四,各方分别撤回(2018)云0103民初8429号民事案件和(2018)云0103民初8911号民事案件后,两案件权利主体之间互相不得就本协议所指向的两案件所涉事宜向对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追诉;第五,甲乙双方同时确保不得将本协议所指向两案的权利义务让渡于其他人,更不得有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就两案所涉权利义务向协议对方进行追诉,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协议对方承担;第六,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和解协议的约定,则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同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当事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发生效力。因本协议履行纠纷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021年10月26日,被告以案外人**,恩途公司为被告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上述协议及**、恩途公司归还投标保证金1400000元等。原告聘请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师事务所律师应诉,支出律师费45400元。该案审结后,原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聘请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律师费218000元。2022年2月13日,原告起诉被告本案,聘请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律师费20000元。 2022年9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1民终100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载明案涉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且生效。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提交的《和解协议书》、昆明市**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13761号《民事判决书》、(2022)云01民终10041号《民事判决书》《协议书》《云南***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协议》《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原被告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予以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履行。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对互负债务从实体上抵销。但本案被告在签订协议书后又以诉讼方式对涉及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导致原告应诉并产生费用,故本院确认被告违反协议书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和解协议的约定,则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同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首先,协议书载明了违约金金额,该违约金系当事人自行约定,且该约定亦是对违约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惩罚,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00000元予以支持;其次,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一式肆份,当事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发生效力。因本协议履行纠纷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被告抗辩因违反协议约定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应理解为司法风险应当自担,本院认为,此处的“败诉方”应通过协议书的上下文予以体系解释为“违约方”,此种理解符合一般的协议签订逻辑。现原告为应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及此次确认违约方诉讼共计支付283400元律师费按照协议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再次,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本案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本院认为,该费用支出系原告为此次诉讼所实际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83400元及保全费、保全担保费42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