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325号
申请人: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勇
住所:昆明市
被申请人: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园博印象旅游文化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财产245.75万元,并提供担保人***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商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玫瑰湾支行25×××22银行账户内的财产245.7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商铺所有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