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4499号
原告云南正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正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正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正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0元,由原告云南正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云
书记员 李昱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