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325号附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依法作出(2018)云0111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玫瑰湾支行25×××22银行账户内的财产245.7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罗富礼所有的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66幢6号商铺所有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玫瑰湾支行25×××22银行账户内的财产245.7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罗富礼所有的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66幢6号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斌
书记员 伍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