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开发区东海建筑设备租借站与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9536号
原告:昆山市开发区东海建筑设备租借站,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徐家村南侧,组织机构代码L2582020-0。
经营者:***,该租借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64791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开发区东海建筑设备租借站与被告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开发区东海建筑设备租借站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市开发区东海建筑设备租借站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7606元,减半收取3803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两项合计6423元,由原告昆山市开发区东海建筑设备租借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