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11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言辉,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兴日诚厂房维保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华大家具制造(昆山)有限公司。
上诉人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兴日诚厂房维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华大家具制造(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9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9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