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9617号
原告:昆山市***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昆山市***复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37036926053。
法定代表人:蔡勇,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荣,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647910R。
法定代表人:陈英。
原告昆山市***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昆山市***复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洪 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