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8490号
原告:昆山鑫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鹿通路2-1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8054219H。
法定代表人:徐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647910R。
原告昆山鑫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元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鑫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鑫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昆山鑫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雅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