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1民初1206号
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朝阳大道262号。
经营者:***,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昭梅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昭梅经营部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昭梅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