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1民初1206号
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朝阳大道262号。
经营者:***,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昭梅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昭梅经营部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昭梅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昭梅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