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443号
原告:***悦时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978号2幢1单元6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尹利君,总经理。
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宇,职务不详
原告***悦时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悦时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悦时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威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