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2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子,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子,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甘洛县水利局,机构地址: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号。
负责人:邓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方全(该局职工),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农水巷6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子,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甘洛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康 纪 勇
审 判 员 王  蕊
审 判 员 吴 万 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 录 桃
书 记 员 木机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