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3431号
原告: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石门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邓兴玲,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瑞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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