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1237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车小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谭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