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631号
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经营场所古蔺县古蔺镇联合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5MA63249C8U。
经营者:谭强,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第16栋(16)1单元32层(16)1-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37049T。
法定代表人:杨朝远。
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