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欧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3745号之一
原告:贵州欧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20号附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接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超,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第16栋32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杨朝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欧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欧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欧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贵州欧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