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民初344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关溪村4组285号,身份证号:5102251972101334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如翼,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花果园项目—期第16栋1单元32层(16)1-3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朝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进、何卓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