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3财保43号
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诚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天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PZPP2043011303000000××××的保单(保险金额为818100元,担保期限自2020年11月19日零时起至2022年11月18日24时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1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新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文晖
书记员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