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民初4081号
原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与郴江路交汇处神憩乾珑商住楼1709-1710。
法定代表人颜诚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新大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91号好来登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余建湘。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新大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欧韵竹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