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409号
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与郴江路交汇处神憩乾珑商住楼1709-1710。
法定代表人:颜诚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中新大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91号好来登酒店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91071228。
法定代表人:余建湘,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新大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新大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新大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