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与郴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颜诚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
法定代表人:邱天庆,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4840.01元(含申请执行费10939.0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64840.01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雷小明
审判员 段文彪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