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与郴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颜诚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
法定代表人:邱天庆,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分别于同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8月31日、9月22日、12月10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理财保险、股权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于2020年12月2日查封,但并无实际控制,无法处置。2021年9月16日,本院到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同日,又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日,12月17日两次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也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64840.01元(含执行费10939.0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64840.0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小明
审判员 段文彪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