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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甲、某某乙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3409号之二 原告:***甲,男,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乙,女,汉族,住郴州市安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 被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与郴江路交汇处神憩乾珑商住1709-1710。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甲,男,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甲、***乙与被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甲、***乙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甲、***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78.12元,减半收取计24889.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89.06元,由原告***甲、***乙负担。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